公、检、法办理刑案期限一览表|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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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2017完整文字版
执行 机关 | 项 目 | 适用范围 | 时 限 规 定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
公安 机关 | 传唤 拘传 | 一般情况 | 12小时 | 第117条 | |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 24小时 | ||||
取保 候审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12个月 | 第65条 第77条 | ||
监视 居住 | (一)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二)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6个月 | 第72条 第77条 | ||
拘留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
一般情况 | 3日 | 第80条 第89条 | |||
特殊情况 | 可以延长1-4日 | ||||
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 可以延长至30日 | ||||
补充 侦查 | 两次补充侦查为限 | 一个月 | 第171条 |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二个月 | 第154条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 可以延长一个月 | ||||
对于154条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对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上述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 可以延长二个月 | 第156条 |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第156条规定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 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第157条 |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 第158条 |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 ||||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 无期限 | 第155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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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 机关 | 逮捕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已拘留做出是否批捕决定 | 7日 | 第79条 检规则 第316条 |
未拘留,做出是否批捕决定 | 一般情况 | 15日 | |||
重大、复杂 | 20日 | ||||
复议 |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 | 7日 | 检规则 第323条 | ||
复核 | 公安机关对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 15日 | |||
补侦 | 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院 | 一个月 | 第199条 | ||
审查起诉 | 对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做出决定 | 一个月 | 第169条 | ||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 | 半个月 | ||||
该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 | 重新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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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 一审 | 简易程序 | 一般情况 | 20日 | 第214条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 | 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 ||||
审理公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不超过3个月 | 第202条 | ||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可延长3个月 | ||||
二审 | 审理上述 | 一般情况 | 二个月 | 第232条 |
假如,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上述被羁押的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那么,作为亲朋好友的我们到底该怎么办呢?本文为您推送10大法律常识,供您参考。❶
①自己的亲属突然失去联系,听说是被抓了,如何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如果听说家属被抓,又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了解相关情况。
②去找办案警察的时候,警察告知通知书已经寄回家了,但没有收到,该如何办?
告知通知书是按照犯罪嫌疑人口述的地址邮寄回家,实践中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为了避免家人担心而不填家人的联系地址。在这样的情况下,您可以到侦查机关询问罪名和要求给予告知通知书,并询问谁是承办人,可以及时聘请律师进行会见,提供法律帮助。
③如何确认自己亲属被关押的地方?
您可以通过刑事拘留通知书上所载明的看守所确定其关押地方;若未能及时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则可以直接向所了解到的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询问。
④突然收到一张刑拘通知书,该怎么办?
如果家属得到刑拘通知书,说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证据,您的家人可能已涉嫌犯罪。
刑拘通知书会向您透露以下信息:(1)您的家人涉嫌的罪名;(2)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是谁;(3)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10日内,最长37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10日内,最长14天,您的家人就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释放。
当您得到刑拘通知的时候,您可以存一些钱以及送衣物到被拘留的地方,更重要的是及时委托律师会见,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⑤亲属被抓后,想送衣物等物品该送到哪里?
刚进看守所您的家人是非常痛苦和无助的,吃穿都是问题,所以我们建议您到看守所去为他存点钱,顺便给他带点穿的衣服和洗漱用品。您可以在看守所专门的接待室里存钱,建议您不要存太多。
⑥亲属被抓后,想知道亲属到底犯了什么事,该如何联系?
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应在您的家人被拘留后的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并送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因为“有碍侦查”而不予通知的情况,或者《拘留通知书》并未送达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的情形。
因此,建议家属主动和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联系,要求不要邮寄《拘留通知书》,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直接去公安机关签领,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公安机关会同意这一正当要求。
若公安机关仍不同意家属直接签领《拘留通知书》的要求,那么家属就应该立即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以便及时了解案情,研究对策。
⑦亲属被抓后,十分担心亲属挨打,该怎么办?
您的家人被刑拘后,家属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如果犯罪嫌疑人遭遇过刑讯逼供等,他可以在会见律师的时候向律师讲明情况,律师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控告,如果事实属实,那么办案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⑧人被抓了,家属想见面问一些情况,该如何办理?
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生效以前,家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见面的,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因此,在您的家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应该尽快委托律师,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让律师会见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
⑨请律师是不是必须要有拘留通知书?
有拘留通知书的应带到律师事务所让律师了解更多具体情况,有助于案件的办理,如果确实没有拘留通知书的,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交纳律师费即可。但请律师之前最好尽量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因何罪名被拘留,何时被拘留,案件的经过等,以便律师能更好的为您服务。
⑩如果涉嫌犯罪,谁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
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其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如无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也可以代为聘请律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注❶:摘自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杨俊欣律师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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